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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苍南县检察院召开首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

苍南检察 2021-04-28





  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办案理念,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9月7日下午,苍南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了首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人员参加。



 案情回顾:



  2010年4月15日,原审被告林某某与原审原告某银行苍南支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五万元,林某某的前妻洪某甲在借款人配偶一栏中以妻子的名义签字。


  同日,原审原告某银行苍南支行与林某某、洪某乙、叶某某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洪某乙、叶某某对林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林某某、洪某甲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洪某乙、叶某某亦没有履行担保责任。


  2011年12月31日,原审原告某银行苍南支行向苍南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林某某、洪某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五万元及相关利息;

  2.洪某乙、叶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因林某某与洪某甲已于2010年3月9日登记离婚,申请贷款时林某某与洪某甲处于离婚状态,某银行苍南支行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要求洪某甲共同承担责任。2012年3月20日,苍南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审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林某某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2月2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林某某的再审申请。林某某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申请人林某某认为,本人对本案借款事实一无所知,其未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亦未收到某银行支付的贷款款项,《小额贷款申请书》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上他的签名捺印均属于伪造,自己没有到场签字及摁指印。




  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林某某是否在某银行苍南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借款5万元这个争议焦点出示相关证据、说明理由,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与会代表对案件中的一些疑点进行了提问,并针对案件情况发表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为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提供了参考。代表们对检察院针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表示赞赏,认为听证会有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此次听证会为双方当事人搭建了充分表达意见的平台,使作出的决定更加客观公正,让更多人体会到办案中的司法温情。






  下一步,苍南县检察院将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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